即合伙(Partnering)模式,是在充分考虑建设各方利益的基础上确定建设工程共同目标的一种管理模式,于20世纪80年代中期首先出现在美国,至90年代中后期,在英国、澳大利亚、新加坡、香港等国家和地区的建筑工程界受到重视。它一般要求业主与参建各方在相互信任、资源共享的基础上达成一种短期或长期的协议,通过建立工作小组相互合作,及时沟通以避免争议和诉讼的产生,共同解决建设工程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共同分担工程风险和有关费用,以保证参与各方目标和利益的实现。合伙协议并不仅仅是业主与施工单位双方之间的协议,而需要建设工程参与各方共同签署,包括业主、总包商、分包商、设计单位、咨询单位、主要的材料设备供应单位等。合伙协议一般都是围绕建设工程的三大目标以及工程变更管理、争议和索赔管理、安全管理、信息沟通和管理、公共关系等问题做出相应的规定。
合伙模式的特点:
1.合伙模式的有关各方必须是完全自愿。参与各方在认识上统一,在行动上采取合作和信任的态度,并愿意共同分担风险和有关费用,共同解决问题和争议。
2.由于在合伙模式下,工程参与各方要共同分担风险,共享资源,甚至是公司的重要信息资源,因此参与方高层管理者的认同、支持和决策是关键因素。
3.合伙模式强调资源共享,信息作为一种重要的资源对于参与各方必须公开。要保证工程的设计资料、投资、进度、质量等信息能被参与各方及时、便利地获取。
合伙模式的适用:
1. 业主长期有投资活动的工程。例如大型房地产开发项目、政府的基础设施建设工程等。由于长期有连续的建设工程作保证,业主与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参与各方的长期合作就有了基础,有利于增加业主与建设工程参与各方之间的了解和信任,故签订长期的合伙协议有较好的效果。
2. 涉及国家安全或机密的工程、工期极紧的工程,此类工程主要是建立在业主与工程参与各方形成共同的目标和良好的合作关系上。
3. 复杂的不确定因素较多的工程。此类工程往往会产生较多的合同争议和索赔,容易导致业主和施工单位产生矛盾,甚至纠纷,导致影响整个建设工程目标的实现。如果采用合伙模式,就能协调参与各方之间的关系,有效避免和减少合同争议。
4.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工程。常常有外国承包商参与,合同争议和索赔经常发生而且数额较大。此类工程采用合伙模式容易为外国承包商所接受并较为顺利地运作,从而可以有效地防范和处理合同争议和索赔,避免仲裁或诉讼,较好地控制建设工程的目标。 上一页 [1] [2]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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