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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价中标与复合标底中标方式优劣对比 |
作者:佚名 |
来源:互联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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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9-4-17 14:51:37 |
投标的建筑工程施工任务所必需的生产成本,是企业个别成本,而不是社会平均成本。不少人错误地理解“最低评标价法”就是“评最低报价法”,由于个别成本计算中的不确定因素很多,企业降低成本的方法不一,在招投标中,一些承包商为了承揽工程将标价定的很低。如果一次没有中标,下一次再压低标价,如此往复导致恶性循环。
2、影响了工程质量等级和验收标准。一些投标人以不切实际的低价取得了承包权,却无力按照所报低价完成项目,以致造成“半拉子工程”;有的投标人通过恶意压价报价来达到中标的目的,中标后或是频频更改设计、造成决算价超出中标价,或是偷工减料,导致形成“低价低质工程”;让报价最低的施工单位施工,有时可能导致拖欠民工工资等问题出现,引发一些社会矛盾。
3、影响了合同的履行。一些开发商和施工单位表面上制定了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合同,通过了有关部门的审查,但私下又签定另外一份背离规定的合同,以致造成招标方与投标方签定“阴阳合同”的现象。
4、最低价中标法不太符合目前我国的市场现状。一方面,我国目前市场经济发展水平与国外相比存在很大差距,市场竞争尚停留在低水平,大多数施工企业只能组织施工总承包,通过提高总承包管理降低造价的空间并不大。在这种情况下,提倡最低价中标往往引发工程质量事故。另一方面,无论从立法层面,还是技术层面看,我们尚未解决什么是成本价,怎样判定投标报价过低等关键问题。此外,值得重视的是,即使在发达国家,也并非一概以最低价中标。国际招投标过程中招标人同样注重综合评价标准,中标者也往往并非最低标。
为杜绝低价中标法可能引发的问题,一些地方和职能机构探索采取了一些对策,如,新疆自治区明确规定,招投标过程中严禁采用最低价中标,四川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发布了《关于严禁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低于成本价参与投标通知》。笔者以为,最低价中标是否可行,关键在于是否真正准确运用,用好了,能为业主创造最大价值,用得不好,则会给给业主造成重大损失。
(二)复合标底中标方式的优劣
“复合标底中标”法,首先要通过一定的公式计算复合标底值,如果投标人的评标价高于复合标底10%以上或低于复合标底20%以下,将不得进入评比,然后将投标单位投标文件的评标价、施工能力、施工组织设计与管理、质量与安全保证措施、业绩和信誉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分,综合评分最高的投标单位中标。
相对与“最低价中标法”,“复合标底中标”的标底计算过程及评标过程较复杂,操作起来较为繁琐,不如“最低价中标法”简便易行,这也是现在大多数招投标活动中,多数都愿意采用“最低价中标法”,而“复合标底中标”用的较少的原因。但是,相对与“最低价中标法”,“复合标底中标法”又具有以下优点:
1、可有效杜绝恶意竞争。由于复合标底是通过计算公式得出的,并不是以谁出价最低,谁就中标,相反,如果投标方以低于复合标底20%的评标价投标,将不得参与评标,故有效地遏制了低价抢标,恶意竞争的现象。
2、工程质量等级和验收标准等得到了保证。同样是由于复合标底是通过计算公式得出的,而且评标组通过对投标单位投标文件的评标价、施工能力、施工组织设计与管理、质量与安全保证措施、业绩和信誉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分,综合评分最高的投标单位中标。所以那些资质低,想通过恶意压价来中标的单位,或因评标价低于综合标底的20%被淘汰出局,或因综合评分低,也将被淘汰出局。这样,企图以不切实际的低价取得承包权,却无力按所报低价完成项目,以致造成“半拉子工程”,或“低价低质工程”的情况将得到控制,工程质量等级和验收标准将得到了有效保证。
3、利于合同的履行。一些开发商和施工单位表面上制定了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合同,通过了有关部门的审查,但私下又签定另外一份背离规定的合同,以致造成招标方与投标方签定“阴阳合同”的现象得到了有效的控制。
三、结论
通过对最低价中标与复合标底中标方法优劣的比较,笔者认为,两种方法的取舍应综合考虑招投标工程项目的规模、复杂程度、项目组织管理水平、评标机构资质、市场规范程度、参加投标企业的诚信度等因素。总体而言,项目规模越大、项目技术程度复杂程度越高、项目管理要求越高、市场尚不规范时,应采取复合中标方法。反之,对项目规模小、技术含量不高、较为成熟的工程项目、市场比较规范时,可采取最低价中标方法。
在目前的市场条件下暂不宜提倡最低价中标法,尤其是对关系国计民生的重大项目,如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等,应优先考虑复合标底中标法。  上一页 [1] [2] [3]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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